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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云龙】云龙法院公开宣判2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22-09-14 09:24 发布人:云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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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变更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执行逮捕,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李某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3000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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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案情回顾:2022年5月6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杰在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大西坡酸菜牛肉饭店饮酒后驾驶云L**39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大西坡往县城客运站方向行驶,20时30分,当其行驶至沿江路跃龙路交叉路口300米处时,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因被告人杨某杰处于醉酒状态,呼出气体达不到测试要求,测试失败。后民警将其带至云龙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被告人杨某杰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杰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275.37mg/100ml。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杰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75.37mg/100ml,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杨某杰具有二次犯罪前科(2014年10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016年12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等情节相符,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杰当庭表示不上诉,接受法律的惩处。


案件二
案情回顾:2022年4月26日傍晚,被告人李某东在云龙县诺邓镇象麓村西竺寺旁杨某某家里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云L**885普通两轮摩托车返回云龙县诺邓镇交林小区其租住的地方,20时30分当行驶至马宁线3305公里500米处时,被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云龙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被告人李某东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东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40.74mg/100ml。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东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于2021年3月12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后再犯危险驾驶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东当庭表示不上诉,接受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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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两起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二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仍不知悔改,本院通过以案释法,旨在教育广大群众筑牢“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呼吁群众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平安出行、文明驾驶,避免“醉上加罪”,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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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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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査,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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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被交警查获并经公诉机关诉至法院时,部分被告人或者家属认识不到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自身危险性,认为只是酒驾处罚一下就行了,怎么就变成了犯罪判刑,如果是公职人员还要被开除公职,可见群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重要规则,刑法是社会运行的最后一道保障。正是因为刑法具有严厉性,所以具有震慑作用,人民群众应当对刑法的规定有所敬畏,而不是置若罔闻,甚至认为只是儿戏。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刑法保护公共安全并对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进行严惩,那么犯罪之人才能认真反思酒驾行为、真诚悔过犯罪行为;其他群众也才能放弃侥幸心理,从源头上杜绝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


文  图:黄杨洁

本期编辑:赵雪梅 罗新丽(实习)

审  核:杨建萍

终  审:尹剑斌

投稿邮箱:yljry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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