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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七)】 以案为鉴,森林防火这些法律知识要掌握→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22-03-29 14:18 发布人:云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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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是云南森林防火期

3月1日至6月30日是云南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小布整理了近年来

几起典型火灾案件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

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一、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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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0年3月30日,宾川县拉乌乡哨房山村村民陈某某上坟祭祀过程中,烧香化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000余亩。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案例二:2020年4月1日,宾川县平川镇得底么村村民杨某某到宾川县平川镇得底么村委会打雷箐上坟过程中擅自用火煮食后,因处理灶火不当进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95.8775公顷,经济损失747900元。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2019年5月23日,祥云县祥城镇王家山村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93.3509公顷,经济损失2087.861万元。火灾系俞某某农事用火引发。2019年11月29日,祥云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费96.03万元。


案例四:2020年3月1日,祥云县祥城镇王家山村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4.1145公顷,经济损失108.93万元。火灾系孙某某农事用火引发。2021年8月18日,祥云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森林火灾的危害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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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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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五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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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林缘:

一是严禁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二是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是严禁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是严禁焚烧垃圾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五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



来源:大理发布

本期编辑:旷宏飞

审      核:尹剑斌

投稿邮箱:yljry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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