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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发布时间:2022-03-29 14:16 发布人:云龙管理员
森林火灾不仅烧死、烧伤林木,直接减少森林面积,而且严重破坏森林结构和森林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失去平衡,森林生物量下降,生产力减弱,益兽益鸟减少,甚至造成人畜伤亡。
高强度的大火,能破坏土壤的化学、物理性质,降低土壤的保水性和渗透性,使某些林地和低洼地的地下水位上升,引起沼泽化;另外,由于土壤表面炭化增温,还会加速火烧迹地干燥,导致阳性杂草丛生,不利森林更新或造成耐极端生态条件的低价值森林更替。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
3月1日至5月31日
为全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这几起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件
将“以案释法”
旨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筑牢森林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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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失火案
火案现场
2019年5月23日12时54分发生在祥云县祥城镇王家山村茅草坝邓家坟山场的森林火灾,查明起火原因为祥城镇王家山村委会村民俞某某,于当日中午12时许到本村龙踩踏箐挖山地时,用打火机点燃地里杂草引发山火,案发后,俞某某逃离现场,经调查,俞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俞某某指认现场
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在林区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经过州森林消防支队、武警大理州支队、县专业扑火队、县级机关应急队、沙龙镇、祥城镇、清华洞林场干部群众1200余人奋力扑救,明火于5月24日08时05分全部扑灭,火灾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俞某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因为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96.03万元。
甘某某野外电焊施工失火案
2019年4月13日12时,甘某某在未采取相关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电焊施工,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达130公顷,受灾森林均为国家级公益林。
甘某某指认现场
2021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南涧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甘某某犯失火罪,被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陈某某违规农事用火失火案
火案现场
2019年4月19日17时许,南涧县南涧镇小军庄村委会村民陈某某,在自家河边田内违规焚烧麦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火过火面积92.4公顷。
陈某某指认现场
2019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南涧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陈某某被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李某某违规农事用火失火案
火案现场
2019年4月10日14时许,南涧县南涧镇安定村委会村民李某某,在自家农地内违规焚烧秸秆后余火未处理尽引发了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27公顷,受灾森林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李某某指认现场
2021年5月27日,犯罪嫌疑人离李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南涧县森林公安局(南涧县公安局森警大队)采取强制措施,同年7月24日,李某某犯失火罪,被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律解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烟、烧纸、烧香的;
6.烧蜂、烧山狩猎的;
7.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焚烧垃圾的;
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来源:大理发布
本期编辑:杨建萍
审 核:尹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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