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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云龙杨某某:酒醉→点火→判刑。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22-03-25 11:20 发布人:云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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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是云南森林防火期

3月1日至6月30日

是云南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这几起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件

将“以案释法”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

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一、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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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放火案:

2021年4月7日20时,家住云龙县宝丰乡南新村客店组的杨某某因酒醉,在途经南新村与新山村交界处的火烧窝铺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火烧窝铺处的干蕨菜坡点燃,随即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6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756877元。


2021年4月22日,杨某某被执行逮捕,经云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二、森林火灾的危害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三、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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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五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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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林缘:

一是严禁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二是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是严禁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是严禁焚烧垃圾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五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



本期编辑:杨建萍

审      核:尹剑斌

投稿邮箱:yljry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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