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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④】云龙这几位大姐森林防火期内烧地?罚!罚!罚!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22-03-24 10:25 发布人:云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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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是云南森林防火期

3月1日至6月30日

是云南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这几起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件

将“以案释法”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

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一、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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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张某英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案

2020年2月2日,云龙县漕涧镇 大坪村委会扑羊山组村民张某英到自己地里清理地块准备以后种玉米,当天14时许,张某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玉米秸秆,不慎引燃了地边的杂草,火蔓延到相邻农户的地里,又烧到扑羊山组集体林,进而引发了森林火灾,致2.65亩森林过火。


2020年2月15日,张某英被处以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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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施某兰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案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施某兰在云龙县团结乡团结村委会税家组“坪子田”其户农地里,将农地里的杂草归拢成堆并点燃焚烧。


施某兰被处以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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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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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张某梅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案

2020年2月22日13时30分许,张某梅在功果桥镇山西村委会下普甫甸组二道坪处其户草烟地内使用一个橙色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焚烧杂草。


张某梅被处以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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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林火灾的危害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三、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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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五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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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林缘:

一是严禁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二是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是严禁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是严禁焚烧垃圾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五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




本期编辑:杨建萍

审      核:尹剑斌

投稿邮箱:yljry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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