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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是一起发生在云龙境内因上坟生火引发的森林火灾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22-03-23 10:10 发布人:云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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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

3月1日至5月31日

为全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这几起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件

将“以案释法”

旨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筑牢森林安全“防火墙”

2020年3月30日,杜某菊在漕涧村委会东山脚组后山上坟时,在坟旁生火热饭菜引发森林火灾,致使16.512公顷林地过火,并使43户农户的核桃树、竹子受损,损失价值达1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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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杜某菊因犯失火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除了接受法律的制裁,还要对42户农户受损的经济林木进行民事赔偿。


森林火灾是一种
突发性强、破坏性大、
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
自然灾害


森林火灾不仅烧死、烧伤林木,直接减少森林面积,而且严重破坏森林结构和森林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失去平衡,森林生物量下降,生产力减弱,益兽益鸟减少,甚至造成人畜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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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度的大火,能破坏土壤的化学、物理性质,降低土壤的保水性和渗透性,使某些林地和低洼地的地下水位上升,引起沼泽化;另外,由于土壤表面炭化增温,还会加速火烧迹地干燥,导致阳性杂草丛生,不利森林更新或造成耐极端生态条件的低价值森林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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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烟、烧纸、烧香的;


6.烧蜂、烧山狩猎的;


7.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焚烧垃圾的;


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本期编辑:杨建萍

审      核:尹剑斌

投稿邮箱:yljry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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