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云龙网!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22-03-22 09:45 发布人:云龙管理员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
3月1日至5月31日
为全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这几起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件
将“以案释法”
旨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筑牢森林安全“防火墙”
▼
2020年2月20日16时许,字某光在云龙县团结乡团结村委会七月山脚抽烟后,将烟头随意丢在旁边的地内,被风吹后,火将地内的干草点燃,后蔓延至周围的山林内,致使42.046公顷森林过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1567元。
2020年10月22日,字某光因犯失火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因一个小烟头
引发森林火灾
还不止字某光
2020年2月17日下午,赵某刚在云龙县石门社区罗丰甸组“马蹄阱”山其户玉米地旁休息时,抽烟后将剩下的烟头随手丢在草皮上。后烟头上的火烧到其户羊圈及羊圈周围的杂草上,引发了森林火灾,致27.09亩森林过火。
2020年2月20日,赵某刚被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森林火灾不仅烧死、烧伤林木,直接减少森林面积,而且严重破坏森林结构和森林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失去平衡,森林生物量下降,生产力减弱,益兽益鸟减少,甚至造成人畜伤亡。
高强度的大火,能破坏土壤的化学、物理性质,降低土壤的保水性和渗透性,使某些林地和低洼地的地下水位上升,引起沼泽化;另外,由于土壤表面炭化增温,还会加速火烧迹地干燥,导致阳性杂草丛生,不利森林更新或造成耐极端生态条件的低价值森林更替。
法律解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烟、烧纸、烧香的;
6.烧蜂、烧山狩猎的;
7.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焚烧垃圾的;
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本期编辑:杨建萍
审 核:尹剑斌
投稿邮箱:yljryl@163.com
Copyright © 中国云龙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21004040号-1 滇公网安备 53292902532932号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2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