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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中国云龙 发布时间:2018-09-30 16:29 发布人:云龙管理员
大理州公安局关于举报涉黑涉恶
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云南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是指大理州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犯罪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群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拨打州公安局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0872-2142110进行举报;
2. 通过信件方式向州公安局扫黑办进行举报(邮寄地址: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鹤庆路66号,收件人:大理州公安局扫黑办,邮编:671000);
3.到州公安局扫黑办(州公安局402室)当面举报;
4.其他有效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扫黑办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民警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可提出回避申请。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处理;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奖励兑现原则:
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可以进行奖励。
2.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分别酌情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按案件查处情况给予奖励。
3.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兑现奖励经费。
4.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3.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4.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群众举报有价值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1.提供每条有价值的涉恶案件线索奖励1000元至5000元;
2.提供每条有价值的涉黑案件线索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3.提供每条有价值的重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
4.群众在日常工作中协助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团伙成员的,视案件情况和协助作用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5.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重大线索或直接协助抓获重大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额不受以上数额限制,按价值作用和随案公布的数额重奖。
6.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
7.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
8. 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
9. 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10.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提供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提供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11. 根据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提供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提供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12.举报其他有一定价值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奖励。
13. 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州公安局扫黑办负责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情况的受理、甄别、统计,报审、兑现等。案件确认办结后由州公安局扫黑办及时报州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领导研究决定,确定符合兑现条件的,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及时、保密兑现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举报人可在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州公安局扫黑办(联系电话:0872-2142178)咨询领奖事宜。
第十二条 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大理州公安局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八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大理州公安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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