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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于: 中国云龙 发布时间:2017-03-22 20:10 发布人:云龙县管理员

(《今日云龙》通讯员 杨江珍) 近日,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发票纳入刑事犯罪后,我县乃至大理州首例被刑事处罚的虚开发票刑事犯罪案件。

张某系安徽省毫州市人,2014年张某为虚开发票,在云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云龙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独资公司),后该公司于2015年3月4日注销。该公司成立期间即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的2月7日,被告人张某虚构了与龚某某等204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开具《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266份,发票开具品名为菊花、当归、金银花、玫瑰花等,涉及大理州和丽江地区的部分县市。金额共计人民币20218374.00元。

县地税局获悉上述情况后,对该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遂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没有真实的中药材等农副产品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了与200余名自然人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66份,金额累计20218374.00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为保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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