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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首开作伪证者罚单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6-08-26 00:00 发布人:

  (《今日云龙》通讯员  徐 艳)近日,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杨某某指使其证人作虚假陈述,法官依法对被告杨某某及两位证人作出分别罚款2000元及1000元、1000元的决定。这是县法院针对民事诉讼参加人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首份罚单。

  2015年1月,被告杨某某承包了建盖被告杨某甲的房屋。同年4月,被告杨某某组织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3人施工。后来原告杨某丁打电话给被告杨某某,要求同他做工。同年5月9日,原告在勾缝过程中不慎跌伤。原告受伤后,诉至县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某与杨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杨某某申请证人杨某乙、杨某丙出庭作证,其证言均证实被告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和原告是合伙关系。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申请追加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为被告,与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依法追加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但在第二次开庭时,杨某乙、杨某丙当庭陈述其是被告杨某某的小工,被告杨某某也当庭陈述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原告均是其的小工。对于两次开庭被告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该院本着去伪存真的态度,对被告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分别调查了解后,结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质证意见(认为杨某乙、杨某丙所陈述的内容不属实,他们同被告杨某某之间具有亲戚关系,杨某某是包工头)及从人的心理、利益驱动角度,可以推定被告杨某乙及杨某丙所作的证言系虚假陈述。被告杨某某表示是其指使杨某乙、杨某丙作的虚假陈述。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则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严重妨害到法官对案件的查明。因此根据其情节,对杨某甲、杨某乙作出了分别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限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被告杨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指使证人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也领到了一张2000元的罚单。

  承办法官表示,该决定是县法院建院以来对当事人及证人开出的第一份罚单。法院受理的其他类型案件中也存在证人出庭作证情形,此举对证人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将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示警作用。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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