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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3-07-23 00:00 发布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1、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2、 农村土地是指那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3、 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保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可以法定的,承包双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有县级以上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已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5、 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 如何确定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7、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8.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什么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调整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管理。

    9.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哪些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知道,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0、 什么叫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以补偿为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行为。土地征用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在土地征用关系中,征用方必定是国家。只有国家才具有这种权力,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征用土地。国家征用土地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强制力实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不得阻挠。对土地的征用一般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11、承包地被征占用后可以享受哪些补偿?

  《土地管理法》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即征用承包耕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抓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归安置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12、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3、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提高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或草地。

   14、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通过家庭承包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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