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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法规知识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3-07-22 00:00 发布人:

  低保

    1、 哪些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凡属我县长住户口的辖区内居民,除以下情形之外的都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提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

  (一) 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和财产状况,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农村家庭有劳动能力,但承包田地撂荒的;

  (三)城市家庭有劳动能力,但多次无故拒绝相关部门介绍和安排就业的;

  (四)家庭有劳动能力,但无故不参加村组(社区)按规定组织的集体公益性劳动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轿车、客货车辆(不含小型拖拉机)的

  (六)农村家庭在县级以上城市购买房产,城市家庭拥有别墅、跃层和超过150住房等高档房产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的;

  (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以及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无照经营的。

  (九)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村委会在职在编干部、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

    2、 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受理?

  答: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资料,并填写《大理州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委会(社区)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委会(社区)设置的政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和所属村委会应对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

    3、 申请低保要调查的经济状况有哪些?

  答: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退伍、转业军人自主择业费,普惠性的惠农补贴,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4、 劳务收入怎么算?

  答:劳务收入的计算:

  (一)被单位、个人雇佣驾驶大客车、货车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的,按同期同业平均收入计算。

  (二)外出打工三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短期(三个月内)外出打工,人力车运输、小商小贩以及钟点工、修理工及其他从事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第二职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计算收入,属于一、二级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可按上述标准下调50%计算收入。

    5、 个体经营收入怎么算?

  答: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20%计算其收入,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人员可按上述标准计算出收入后,再分别下调30%20%作为核定收入。

    6、 农业生产的收入怎么算?

  答:家庭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计算:

  (一)承包田收入按承包田产出物资折价总和的40%-50%计算纯收入;

  (二)承包山收入按承包山产出物资折价总和的40%计算纯收入;

  (三)养殖业收入按出售总额的20%计算纯收入。

    7、 国家征用土地怎么算?

  答:国家征用农村居民土地或招商引资占用土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费,其剩余补偿费根据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逐月分摊,可分摊的月数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8、 赡(抚、扶)养费怎么算?

  答:赡(抚、扶)养的计算:

  (一)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其子女(继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子女(继子女)无力向父母(继父母)提供赡养费。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超过部分的30%计算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有多个,则应付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的计算: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有抚(扶)养能力的父母、兄姐,抚(扶)养残疾子女和抚(扶)养未成年弟妹按其收入超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以外部份的30%计算抚(扶)养费;

  (三)赡(抚、扶)养费经法院判决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有效协议、约定的,按法院判决或协议约定的金额计算。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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