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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3-06-28 00:00 发布人: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大理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云龙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对于发生在云龙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明确具体的违法对象、违法事实、违法线索,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向大理州食品安全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或云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进行举报。
二、 大理州人民政府和云龙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经查证属实的,对公民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单项奖励金额下限最低不低于200元,个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举报人最终被判定为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对于举报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还将另行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特别奖励。以上给予公民或组织的举报奖金按程序办理后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发放。
三、 举报中心和县食安办负责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工作记录,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或组织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四、 公民或组织可通过实名、隐名、匿名3种方式向举报中心或县食安办举报,鼓励和提倡实名举报。
(一)电话举报:直接拨打州举报中心电话:12331,或县食安办电话:5523811或5521136;
(二)短信举报:15125212331;
(三)微博举报:@大理食品安全(私信);
(四)信函举报:(1)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地址),大理州食品安全举报中心(收件人),邮编:671000,(2)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区(地址),云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件人),邮编:672700;
(五)电子邮件举报:dlzspaqjbzx@126.com。
五、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举报事项不核实查办、顶着不办拖着不办、泄密导致被举报人逃避查处、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行为,将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云龙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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