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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3-04-08 00:00 发布人:

1、 在森林防火期内,实施农事用火,要先向村民委员会申报,经乡镇森林防火机构审核批准后,发放用火许可证,在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采取对应的防火措施,才能实施生产用火。

2、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主动向管理人员交缴火种,不得将火种带入林区。

4、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州所有林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及距林缘500米以内的范围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烧山狩猎;严禁烧地、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等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严禁野炊、野外烤火、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严禁夜间行路使用火把照明;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严禁其它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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