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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村森林防火应知应会手册》节选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3-03-22 00:00 发布人:

  什么是森林火灾及森林火灾的主要危害?

  答:森林火灾是指在森林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生态系统产生破坏性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大要素”:森林可燃物、氧气和火源。若其中有一个因素不具备条件,则不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属于自然灾害,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大面积的森林火灾甚至造成社会和政治危机。尽管当今世界的科学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人类在制服森林火灾上,却依然尚未取得长足的进展,森林火灾被联合国列为世界八大自然灾害之一,也是公共突发事件之一。

  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在可燃物和天气条件都有利于森林燃烧的条件下,火源是发生森林火灾的主要因素。火源分为生产性火源和非生产性火源。常见的生产性火源如:烧农地、蔗地、牧场、地埂等;非生产性用火如野炊、吸烟、小孩弄火、取暖、上坟烧香、烧纸等。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的“六项”禁止指什么?

  答: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⑴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⑵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⑶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⑷使用火把照明、吸烟;⑸其他非生产性用火;⑹森林防火戒严期内(3月、4月)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答:⑴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办事处批准;⑵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⑶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⑷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⑸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⑹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⑺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暂行规程》进行;⑻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乡村如何规范农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答:⑴严格执行“六禁”和“八必须”的规定;⑵严格执行农事用火申报、审批、监烧制度;⑶制定森林防火乡(村)规民约,保证安全用火;⑷严格执行5个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森林防火期林区农户要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要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要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人要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⑸倡导“提前、集中、统一”的农事用火模式,使农村生产用火高峰期与3、4月份高危火险期错开,降低农事生产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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