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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对外宣传作品奖励办法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2-12-30 00:00 发布人: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对外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外宣格局,特制订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对外宣传主动仗,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障。

     二、 奖励范围

  (一)在以下新闻媒体刊播的正面宣传云龙的新闻作品。

     1、 中央级:《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半月谈》(含内部版)、《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华每日电讯》以及新华社在奖励范围内的媒体上转发的和《国内动态清样》上发表的稿件,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中新网、央视国际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在主要页面上第一时间刊发的稿件。

    2、 省级:《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党的生活》及其它省级驻大理州的新闻媒体,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中新网、央视国际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在云南频道主要页面上第一时间刊发的稿件。

    3、 州级:《大理日报》、大理电视台、大理州人民广播电台,州委办《信息汇编》、州政府办《大理政务信息》。

  (二)在上述媒体刊播的标题中冠有 “云龙”字样和内容以介绍云龙为主的正面宣传的理论文章;

  (三)在上述媒体上刊播的介绍云龙历史文化、风景名胜、民族风情和各项工作进展的电视专题片;

  (四)在州级以上宣传、文化、文产、体育、旅游、广电、教育等部门举办的活动中获奖作品(包括文学、美术、音乐、舞蹈、工艺等,但题材必须主要反映云龙);

  (五)由个人编著且公开发行的反映云龙历史文化、民族风土人情的书籍出版物;

  (六)在国内外上映的主要反映云龙历史文化、人物等内容的电影、电视剧作品。

     三、 奖励标准

  (一)被中央级《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半月谈》(含内部版)采用的新闻稿件、理论文章,每条按稿酬的12倍奖励作者,被在奖励范围内其它中央级媒体采用的新闻稿件、理论文章,每条按稿酬的10倍奖励作者;被省级《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每条按稿酬的6倍奖励作者,被在奖励范围内其它省级媒体采用的每条按稿酬的5倍奖励作者;被《大理日报》、大理电视台、大理州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每条按稿酬的3倍奖励作者;被州委《信息汇编》和州政府办《大理政务信息》采用的稿件,每条奖励作者30元;各网站上第一时间刊发的稿件参照同级媒体稿费进行奖励。

  (二)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专题片一次性奖励拍摄单位或个人5000元,在云南电视台播放的专题片一次性奖励拍摄单位或个人2000元,在大理电视台播放的专题片一次性奖励拍摄单位或个人1000元。

  (三)在国家级宣传、文化、文产、体育、旅游、广电、教育等部门举办的活动中获奖作品按获奖等次进行奖励,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 2000元;省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州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四)个人专著出版物一次性奖励作者10000元。

  (五)电影、电视剧作品一次性奖励拍摄单位或个人20000元。

     四、 其它奖项设置

  为进一步在全县形成上下协作、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强有力的外宣态势,特设立对外宣传先进单位奖、个人突出贡献奖和重点作品奖,每年年终由县委外宣办组织评定,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在次年的全县宣传思想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1、 先进单位奖:由县委外宣办对上年度对外宣传工作有积极贡献的单位进行评定,从中评选出先进单位。

    2、 个人突出贡献奖:奖励重视支持和组织策划对外宣传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

    3、 重点作品奖:对于反响较大,有较强外宣效应的作品,由县委外宣办根据外宣作品情况评定。

     五、 相关要求

  (一)新闻作品要注重新闻真实性,对失实以及造成负面影响的稿件不予奖励,并由作者负责在对应媒体上澄清事实。

  (二)同一作品有多位作者时,只奖励第一作者。

  (三)同一作者的同一作品按最高级别标准进行奖励;同一作品由不同作者在不同媒体上发表,只奖励第一时间发表者。

  (四)兑奖后的所有作品,云龙县具有优先使用权。

  (五)新闻稿件被采用后,作者须提供采用通知单或刊用稿复印件和稿费单复印件,其它作品作者须提供发表刊物原件、光盘备份、获奖证件原件或授奖单位证明等,每年12月30日前到县委外宣办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六)本办法所涉奖励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县委外宣办负责做好作品的收集、统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兑现奖励。

     六、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并由中共云龙县委外宣办负责解释。中共云龙县委办公室〔2004〕9号《关于印发〈云龙县对外宣传新闻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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