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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援助知识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22 00:00 发布人:

    1、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公证证明。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上述六种形式可以分类为:  诉讼援助。  律师非诉讼援助。  公证援助。  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简易法律援助。  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志愿援助。  诉讼法律援助又可分为:  (1)刑事诉讼援助。  (2)民事诉讼援助。  (3)行政诉讼援助。  非诉讼法律援助又可以分为:  (1)法律咨询。  (2)代书。  (3)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简易法律援助。  (4)公证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3、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 经济困难的证明; 

    3、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4、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5、 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七)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八)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九)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6、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7、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通知书不服的如何处理?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8、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12348”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专用号码。无论走到哪里,只要拨通“12348”,就可得到当地“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功能有: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对于较为简单的法律咨询,当场在电话里予以解答,服务时间为机关工作日时间;接受法律服务的要求,及时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单位和措施;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指挥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及时到位,予以调处和疏导;对于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或接洽协作;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执业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9、 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有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开展以下业务: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协办公证,办理见证;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10、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里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12、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哪些?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这意味着,只有那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一部分罪犯,可以在监狱外服刑,而不是所有被判刑的罪犯都不进监狱服刑。
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13、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14、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都有哪些程序?

  对方应提供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如果是监狱假释或者附带剥权的,应该提供监狱出具法院关于假释的裁定书或出监有关证明!然后核对当时人信息,填写基本情况,宣读告知书,根据当事人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并由当事人签订保证书,与当事人、帮教志愿者签订监护责任书、帮教协议;并与当事人签订手机定位协议,最后签署法院回执,加盖公章。

    15、 社区矫正接收方式有哪些?

  管制、缓刑、假释三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在十日内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16、 公证是什么意思?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比如公证房产、公证遗嘱、公证赠与等等 。

    17、 办理公证一般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办证的质量。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二、受理。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二)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查、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三、审查。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公证事项,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决定公证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供足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或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等;法人注册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法人代表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也应予以审查;(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办理公证。凡违背法律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违反继承法所确立的遗嘱,违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证;(三)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无误;(四)审查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四、出证。即公证机关财当事入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后,公证员应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材料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后,最长在三个月内)应审批办结公证,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公证,同时由公证员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对某些特殊的公证项目还有一些特别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公证等,承办的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并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又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一般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再如,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18、 怎么的法律事件才需要公证?
    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即必须)办理公证: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
   (二)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三)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
   (四)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
   (五)股票和其他记名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失;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19、 律师是什么?

  因为我们生活的社会有法律,国家要求人们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就可能面临纠纷,或者被国家追究责任。由于法律过于庞杂,由于社会分工,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去研究法律。这样就出现了一些专门研究法律的人,这就包括律师,帮助那些不熟悉法律的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国家通过一定的机制比如司法考试办法律师执照等方式,认可律师作为专门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20、 律师的责任是什么?

  帮你们写辩护词、会见被告人、搜集证据、申请取保候审。具体见法条吧!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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