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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知识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22 00:00 发布人:

     1、 如何确定和更改中国公民的民族成分?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分;(2)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更改为其他民族成分。

     2、 更改民族成分的手续有哪些?

  (1)县民宗局初审。符合上述国家民族政策规定,要求更改民族成分的申请人,须向县民宗局申领并如实填写《大理白族自治州变更民族成分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更改民族本人及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更改民族成分本人户口与拟更改所依随的父或母的户口不是同一户口的,除提供上述要求提供的证件外,还应提供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2)州民委审核。由县民宗局初审后,报请大理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经州民委审批同意更改民族成分后,出具《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变更民族成分审批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作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民族成分依据,州民委、县民宗局各存一份。(3)办理民族成分更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经县民宗局初审后,申请人可以自己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州民委办理审批手续,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不是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由县民宗局统一负责办理。

    3、 我国法律如何体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重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稳外国势力支配”。

    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该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宗教信仰自由也不能被滥用。每个公民必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组织可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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