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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奖扶政策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22 00:00 发布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 《条例》对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政策为: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2)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安排。(3)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农业人口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4)再婚夫妻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5)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

  2.《条例》对生育间隔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周年。

  3.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1)应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2)交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经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发给《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流动人口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手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1)必须是云南省户籍公民。(2)必须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达一周年以上,并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3) 必须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可的婚育情况证明。(4)生育手续只能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 什么是独生子女?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独生子、独生女或者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为独生子女为独生子女”。

  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根据《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申请人填写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地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5、 《条例》设定了那些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设定了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分、劳动和纪律处分、行政经济限制措施、刑事责任等六大法律责任。

    6、 违法生育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规定违法生育的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多生育子女的行为。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到间隔的生育行为。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无《生育服务证》的生育行为。

  (4)收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5)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6)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

    7、 对违反《条例》生育间隔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条例》生育间隔规定生育子女的,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 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但未领取《生育服务证》而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服务证》,拒不补办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9、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0、 对打击妨害、破坏计生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 

  (五)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 《规定》的适用奖励对象是那些?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2、 《规定》中“奖”的内容是什么?

  奖: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000元。

    3. 《规定》中“优”的内容是什么?

  优:独生子女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地方,加20分优先录取;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4、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奖学金是多少?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奖学金”的标准为: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

    5、 《规定》中“补”的内容是什么?

  补: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96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1080元。现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本规定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6、 农村独生子女考取高中、大学一次性奖学是多少?

  根据《关于完善农村独生子女奖学金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考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独生子女康复为止。

    8、 “半边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云南省“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每人每年可享受奖励扶助金,独生子父母属农村居民的一方每年960元;独生女父母属农村居民的一方每年1080元,直至亡故。

    9、 “农转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文件规定:为“农转城”居民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让农业人口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五年内能够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奖励政策。

    10、 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云南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

  发放对象:是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

  发放标准:5000元/户;离婚的家庭2500元/户;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

编辑: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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