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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将调整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20 00:00 发布人: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县根据要求,近日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将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工作。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一是调整起付标准:定点三级医院从原来500元调整为400元;定点二级医院从原来的250元调整为200元;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单位卫生院从原来的100元调整为50元。二是调整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的比例:定点三级医院从原来的40%调整为45%,定点二级医院从原来的50%调整为55%,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单位卫生院从原来的60%调整为65%;转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原规定执行。三是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统筹基金一年内累计最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限额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6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00元。

  根据我州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量力而行、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略有结余、坚持门诊医疗报销标准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保障方式、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就医及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责任、费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两项政策从2010年1月1日执行。我县根据州级的通知要求,于2009年12月3日分别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到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杨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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