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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有了保障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20 00:00 发布人:

近日,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云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县的实施细则与全省同步从2009年l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对参保范围和对象、保费筹集管理、待遇计发享受、业务经办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县被征地农民今后不再为养老问题发愁了,因为参保的失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障金。

一是凡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及本细则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剩余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均可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基本养老保障基金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集。基本养老保障费以征地时本县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筹资总额。完全失去土地的,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为筹资总额的40%(个人20%、集体20%);政府补贴部分为筹资总额的60%。部分失去土地的,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为筹资总额的80%;政府补贴部分为筹资总额的20%。费用一次性缴清。

三是凡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基本养老保障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80)+月基础养老金(为启领时统筹地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实行“即征即保”。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我县及时制定出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云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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