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云龙网!

中国云龙
理论实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理论实践

云龙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16 00:00 发布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O规则的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

(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订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森林、水、荒地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不能盲目决策或个人擅自作出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属于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策前都应召开听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个人独断专行,已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必须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特点确定重大行政事项的范围,并形成依法决策的工作制度,下级政府的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部门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把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和承担应由政府承办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政府要从“重管理轻服务”向“强化服务”转变,从“注重权力”向“严格责任”转变,树立权责观,实现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的转变,建立符合民主法制要求,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自办企业。

(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环境。对所有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都应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而抬高市场准入条件,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检疫、检测等不必要环节。

三、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确定的审批事项,国家及省政府对审批事项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各部门具体执行时不得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体现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审理,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及时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及时通知相对人不予许可的事宜及其理由,及时对有关行政许可的纠纷依法依规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三)行政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进行,不得自立名目,擅自订立征收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具有《收费许可证》。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办理行政审批,不得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提供的服务、订阅报刊杂志,或者非法要求其交纳保证金、抵押金、强制参加保险。

(五)行政机关必须将行政审批、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行政审批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的人员,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

四、切实提高抽象行政行为的质量,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并反复运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主要包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均没有立法权。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不得自行设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前法律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事前必须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下发。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按规定报送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对无故不报送备案的单位,将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程序。各部门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起草说明,就解决的问题、起草依据等作详细说明。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报送的材料一律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五)政府法制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1、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

2、具体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本单位事权;

3、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5、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6、发文形式是否恰当。

(六)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形势的需要和上级机关的要求,适时对本级政府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五、严格执法、秉公执法,维护公众利益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公平对待行政执法对象。对违法主体不管是任何单位、任何人,都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主体、权限、内容、形式、程序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成立,有明确职权范围,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以自己名义承担法律后果,并经政府或者法制机构公告其执法依据、执法范围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自行委托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要有两人以上同时执法,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面向公众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公开本机关的办事程序、标准、职责、权限、权利、义务。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告知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五)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1、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守法定权限。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必须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权限乱施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做到证据确凿。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违法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依据必须合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文件进行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必须执行到位。

5、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审核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领域的现状,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内容,并建立重大处罚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依法属于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案件,应当由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主持,集体讨论的情况及参加人员发言必须如实记录在案。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重大行政执法的备案审查制度,即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必须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强化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1、行政执法单位要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报告备案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县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4、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认真审查,坚持有错必纠,及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5、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6、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错案追究制、依法赔偿制、评议考核制。

7、县人民政府每年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力量,不定期地检查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并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对于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应督促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抓紧查处,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的,要严肃查处,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政府法制、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应随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乱收费或不作为的举报,并认真做出处理。对问题严重、影响大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树立依法行政统管各项行政工作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及时通报情况。

3、要不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政府法制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建立健全法制督察队伍,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为政府法制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本实施意见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考评和监督。

Copyright © 中国云龙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21004040号-1 滇公网安备 53292902532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