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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16 00:00 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依法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政府系统深化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遵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承办的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等情况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保障公民对政务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建立“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目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努力提高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规范运作,依法公开,内容真实,注重实效,方便群众,便于监督。

政务公开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凡是可以公开的都要向群众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关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导致腐败行为的工作环节和关系各行各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公开。政务公开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确保人民群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得以有效行使。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要通过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增强行政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加强行风建设,从严治政,有效遏制和消除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县、乡(镇)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事权、财权、人事权

事权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府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重要行政审批项目及改革情况、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以及应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它决议事项的部署。

财权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招投标情况,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拔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州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开的采购内容,集体企业及其它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乡(镇)政府还要公开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乡村税金的收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宅基地的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

人事权公开的内容:领导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公务员录用、奖惩,机构设置,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程序、结果等。

第七条 县、乡(镇)政府组成部门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权力运作方式和相应职责及职责的承担形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部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督促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

(二)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或复议权以及实现其权利的途径、方式和时限等依法应该公开的内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办理许可证、各种证照、各种审批行为的程序、条件、时限等。

(五)人事管理: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录用、人事任免、人员调配情况;履职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晋级的条件及结果;评选先进(优秀)的条件及结果;干部任职的条件及结果。

(六)财务管理:资金收支、拔付情况;各类奖金、补贴、福利费的发放情况。

(七)物资管理:大宗物品的购置情况;公物出租、出卖情况;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情况。

(八)工程承包:工程承包方式;招投标情况;工程总造价、预决算情况。

(九)其它依法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

在《大理日报》云龙版上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尽可能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举行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鼓励广大群众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水平。

(一)严格公开程序,要召开班子会或职工会讨论审核公开的内容,要把好内容真实关和公开的质量关。

(二)县级各单位、各乡镇要建立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涉及全局性的要在政务公开专栏内或借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及单位内部或局部事务的可采用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面对面告知、接待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对于部门人员少,不直接涉及人事管理和经济往来的单位,也可采用文件、简报、会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公开。

(三)部门工作人员应挂牌或亮牌服务。要公开其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让群众了解办事人员的身份、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批收费等内容,应当在固定位置张榜公布审批的权限及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说明执法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项制度。在处理到两人以上利害关系人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接触另一方当事人。

(六)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审批、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接受,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以办理审批、登记的,收件单位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属于手续不齐的应在出具回执的同时一次性告知其申请应当补充的文件、资料和其它事项。

(七)县级各单位、各乡镇必须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广泛收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务公开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委、群众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机构的监督。要加强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项督查。法制、监察部门要以不同的方式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举报、投诉,对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不履行政务公开的要进行督查,对公开不实、不全的,要限期整改,对公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实处理;舆论机构要对政务公开取得的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要予以曝光。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相结合。通过政务公开,促使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冤案追究制等执法责任体系,同时对应当公开的各项执法责任制度,也应纳入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要与创建文明窗口和文明单位工作紧密结合,把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作为评定文明窗口和单位的条件,做到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相结合,通过公开,完善廉政制度,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和监督工作,要结合本部门、本乡镇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定期或不定期(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乡镇各站所政务公开受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第十四条 抓好档案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登记、整理,每期公开的内容要留底存档,年底要立卷归档,以备后查。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六月、十一月写出本单位实施政务公开的总结报告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对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单位,由法制部门、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院务公开、国有企业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相关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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