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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16 00:00 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把县人民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中共云龙县委的领导,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工作职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和中共云龙县委领导下的云龙县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执行中共云龙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本县行政管理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本辖区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其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八条 制订并执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及其它行政工作。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依法担负其他工作和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部门的局长组成。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大行政措施,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任免人员时,由县长签署;县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

第十三条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负责分工范围内和县长委托的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向县长汇报;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四条 县级国家机关各局局长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履行职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每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一次基本工作情况,涉及全局性问题及人财物的变动、使用,要随时报告请示。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对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坚决执行。




第四章 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机关、组成部门和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职能为: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县发展计划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局、计划生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办、编委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常设办事机构;县畜牧事业局、乡镇企业局、交通事业局、广播电视事业局、档案事业局、文化体育事业局、旅游事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招商局等是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第二十条 县信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副科级机构;县老龄委办公室是县民政局内设副科级机构;县粮食局、县统计局是县发展计划局归口管理机构;县地方志办公室、县医院、县民族职业中学、县一中、二中、三中等是隶属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事业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对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邮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人行、工行、农行、财险公司、寿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等是中央和省、州垂直领导和在地方的办事机构(单位),同时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向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局、办和各部门、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行政首长对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主持本部门工作,并对下属单位负领导和指导责任。行政副职对本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五章 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行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做到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照“明确问题、确立目标;集思广益,拟定方案;分析评估,选择方案;实施方案,完善决策”的基本程序,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择优两个以上方案方可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类决策。属单项或全局性一般事项应由主办单位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方案),提请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属重大事项或重大建设项目应由主办单位在调查论证、个别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策;特大事项或特大建设项目应由主办部门在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中共云龙县委决策或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或按行政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须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组成,直属单位局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州驻云龙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必要时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等领导到会指导。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是:

①总结部署年度工作;

②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的报告;

③应由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到会指导,武装部长、监察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正职列席会议(部门正职请假,报请县长同意后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席)。

(一)常务会议的议题是:讨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决定公务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决定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常务会议的准备:各部门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问题,应先报告分管或联系的副县长同意,由其报请县长决定是否列为常务会议的议题。如确定列为议题,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提交议题的部门,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议题准备工作,并于常务会议召开前五天将包括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政策法律依据、解决意见(方案)等内容的议题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认为议题材料内容缺欠、行文不规范及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补正,拒不补正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报请县长同意后可不列为议题,并报分管副县长知道。经审核,议题材料合格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常务会议前两天将材料送参会人员。

(三)常务会议的要求: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提交议题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可由副职汇报,常务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等在发言时应言简意赅,少说空话套话,相同意见原则上不再重复。常务会议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保密纪律。

(四)常务会议时间:定于每月7日召开,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五)常务会议决定的落实: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分管副县长及部门领导必须及时组织实施,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执行中如确需对原决定作部分修改或对一般性问题作重新处理的,可由分管副县长报请县长同意后变通实施。如涉及对原决定作全面修改或对重大问题作重新处理的,必须按程序提请常务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下可由分管副县长报县长同意后先行实施,再按程序报常务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县长、相关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问题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到工作现场召开。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县监察局长参加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以上各类会议的筹备协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或决定事项,由县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种会议的次数、规模、时间和经费,大力压缩和减少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切实改进会风文风,讲短话、作短报告、发短文件。

第三十二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部门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议程、建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等会议计划及讲话稿、会议主题文件,按公文管理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呈报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印发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对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不得延误,并应迅速、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第七章 办文办事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大理州行政机关文秘工作实施办法》,提倡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公文运转效率,除指明报送县长、副县长的报表、资料、私人信件(包括群众来信)、报刊和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及抄报件等,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人收领后按办文程序统一处理呈报。

第三十六条 凡属请示、报告,必须坚持一事一文、一个主报单位,对请示、报告不分的,按报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阅知、审批文件,阅知性文件自上而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的分工逐级呈送阅知,领导阅知后须提出办理意见并署名。阅办文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执行,注意保管好文件、资料,阅看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要尽量做到即阅即退,确保文件资料安全。涉及经费审批应明确批写金额和从何种款项中列支并署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报审性文件一般自下而上由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它副县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县长同意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由相关副县长审定签署后,呈县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县长接待日制度”(每月25日为县长接待日),县长、副县长轮流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第八章 内外事活动及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九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除开闭幕式外,一般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并作讲话,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其他领导不陪会;全县性一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并作讲话,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县级各部门的系统内会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若需分管领导出席,由召开会议的部门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是否出席。

第四十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对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剪彩、题词、颁奖、照像、陪餐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予安排。如确实需要,应由邀请单位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

第四十一条 副县长出差或请假,除报告县长外,应把出差或请假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级机关各局办主要领导出县,需事前经分管的副县长或县长批准,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手续按县委云党发〔1997〕37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外事活动中,严守外事纪律,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不得有有损于国家尊严的言行。

第四十三条 完善接待制度,规范接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大政办发〔1998〕23号),坚持分级、对口、对等的原则,做到主动、热情、大方、适度、从简。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到县内检查指导部门工作时,一般情况下县长、副县长不陪同、宴请,部门负责自行接待;对全局性或重点工作检查指导,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待,并事先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报请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出面参与接待。县长、副县长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应轻车从简,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并督促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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