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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程序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16 00:00 发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所具备的条件及所需证件介绍如下:

一、婚姻管理机关:

1、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结婚当事人的法定年龄:

女方满20周岁,男方满22周岁。

三、结婚登记:

(一)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离婚登记:

(一)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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