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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介绍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16 00:00 发布人: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垂直管理;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勘察测绘、地质灾害防治、移民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有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乡(镇)国土资源规划;承办国家、省、市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报件;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拟定本辖区内耕地特殊保护和耕地整理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报国家、省、市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出让、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审查、论证、勘测、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实施和土地复垦工作。

(五)拟定全县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家、省、市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

(六)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出租、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或确认审批。

(七)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规划,负责对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违法违规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违法违规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的开采行为。

(八)负责全县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协调解决地质勘察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问题;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察、越权勘察、非法进入勘察区采矿行为;保护合法探矿权,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组织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调处辖区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的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拟定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下水资源、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估、监测,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参与拟定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组织对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工作;制定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按照移民搬迁工作“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原则,拟定移民搬迁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所涉及本县的大、中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移民(包括概算、预算、选址)的论证;协助相关部门编制、审查、报批移民搬迁规划并配合监督实施,全力支持“两站”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建设用地股、地籍管理股(含测绘股)、矿产管理股、执法大队、地质环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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