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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0-12-16 00:00 发布人: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参与编制永善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县重点区域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县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全市排污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内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全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县自然保护区;制定全县自然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县内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拟定全县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永善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布重点乡(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
(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计划;负责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登记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资质登记;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监测;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组织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全县环保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保行政处罚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内部机构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开发治理监督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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